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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新制相關規定
房地合一稅常見問題
Q1 既然實價課稅,就要一致,買賣土地明明有虧損,為什麼還要我去繳土地增值稅?

A1

  1. 房地合一稅制改革,不變動土地增值稅,且按稅基相減之方式排除重複課稅,使土地增值稅不受影響。
  2. 土地增值稅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,與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不同。
  3. 買賣土地如果有虧損,則免納所得稅。

Q2 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,如何適用重購退稅?

A2

  1. 無論是先買後賣,或是先賣後買,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(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)差距在2年以內,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、土地之規定,即可申請重購退稅。
  2. 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,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; 新、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:
    舊制:
    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,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,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,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(所得稅法第17條之2)。
    新制:
    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者,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,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(所得稅法第14條之8)。

Q3 出售房屋、土地時,該房屋僅所有權人之成年子女設有戶籍,可否適用新制之自用住宅租稅優惠規定?

A3

按新制之自用住宅租稅優惠之適用條件為:

  1. 個人或其配 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
  2. 交易前6年內,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  3.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。故出售房地時,該地址應有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或「未成年子女」設戶籍,始符合前開要件,如僅有「成年子女」設戶籍,不符合前開要件,尚無自用住宅優惠規定之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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