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付款方式
付款方式亦應在契約中訂明。一般都分成4段付款。
【簽約款】
(通常約定為總價款10%)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時支付一部分價款。
【備證用印款】
(通常約定為總價款10%)出賣人備齊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,並就有關書表證件交給雙方所指定之地政士時,並於相關書表用印,並再交付一部分價款。
【完稅款】
(通常約定為總價款10%)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核下後,各自繳付應繳一切稅費並支付一部分價款。
【交屋款】
(通常約定為總價款70%)買受人交付尾款同時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並完成房屋點交程序。
付款方式由買賣雙方協商訂定之
三、契約成立‧若賣方反悔不賣時
契約成立後,若賣方反悔不賣或其他可歸責賣方行為致無法完成簽約時,即屬違約,依委託銷售契約及民法之規定,賣方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四、契約成立‧若您反悔不買時
買方付斡旋金後,經賣方承諾(雙方同意依議定價金成交),買賣契約即成立,此時您支付之斡旋金將會轉為買賣訂金,並於簽約時由仲介公司代賣方開立定金收據給您。若您於賣方承諾後故意反悔不買或不履行簽約時,即屬違約。此時將被沒收定金。
買方若以簽要約書之方式,經賣方承諾(雙方同意依議定價金成交),買賣契約即成立,並約定簽約日,同時支付價金。若您於賣方承諾後故意反悔不買或不履行簽約時,即屬違約。此時須賠償賣方成交價百分之三之違約金。